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现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03月29被原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应当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加油站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取马某某购买汽油款410070元为其购买汽油70吨,联系油罐车将汽油提供给马某某用于非法经营,从中获利7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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