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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通辽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某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从内蒙古包头市某某有限公司购入的甲醇销售给通辽市开鲁县某某镇梁某某(另案处理)和通辽市开鲁县某某镇单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两次销售甲醇得款人民币76,7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迟向莹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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