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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3日;自2018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7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下旬,犯罪同案被告人曲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商议后购买了一辆加油油罐车,租下了山海关区神龙疗养院之后,在神龙疗养院院内,二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向外出售汽油赚取钱财,于2017年4月至案发期间,向外出售汽油所得经营款共计人民币3457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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