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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5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杭州市上城区**路**号**百货店。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叶某某在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的情况下,多次从陈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等处进购香烟至少人民币130177元(以下币种相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叶某某共同在上述店内销售烟草70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0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百货店内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查获尚未销售的香烟188.6条(经估价价值62974.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仍继续向客人零售香烟。其老公叶某某负责进货香烟及夜间销售,王某某负责白日销售。

2.同案犯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叶某某明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仍在他人处进购香烟,并在**百货店内销售,其进购香烟的金额至少为130177元。另证实叶某某负责进货及夜间销售,王某某负责白日销售。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及光盘,共同证实2019年11月份起,叶某某经常到其经营的店内购买香烟,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计支付购烟款56816元。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及光盘,共同证实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叶某某共计向其支付购烟款70651元。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及光盘,共同证实2019年8月,叶某某曾到证人胡某某店内购买香烟,通过支付宝、微信共计支付购烟款2710元,另有部分系现金支付。

6.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及光盘、交易账单、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叶某某向陈某某、胡某某、蒋某某等人支付的购烟款金额。

7.刑事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光盘,证实叶某某与上家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能够相互辨认的情况。

8.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曾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路**号多次购买香烟。

9.扣押清单、刑事搜查笔录、物品照片及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本市上城区**路**号**百货店、**路**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对查获的香烟、手机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10.价格证明及鉴别检验报告,证实被查扣香烟的估价及真伪情况。

11.手机提取笔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的手机内信息进行提取,并对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进行拍照固定的情况。

12.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上城区**路**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30日,许可证到期后未延续已失效。

13.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动到案的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然人身份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仍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希望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吸取教训,把握好法律给予的宽大处理的机会,自觉守法,改过自新。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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