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镇**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同黄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灌南县内贩卖95号散装成品汽油,经营数额5514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及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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