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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单位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村**嘉苑,系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农大372”和“沃玉3号”两个玉米制种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张掖市甘州区**乡**村签订合同,在**村**社种植“农大372”玉米制种175亩,在**村**社种植“沃玉3号”玉米制种85亩,共计非法种植玉米制种260亩,涉案金额624000元。

本院认为,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玉米种子,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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