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四川省宣汉县三河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四川省宣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认定:
2019年8月底,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开展柴油运输、销售业务谋取利益,租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牌号为闽******(赣*****挂)和牌号为赣******(赣*****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以固定薪酬加提成的工资结算方式雇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漆某某、童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驾驶车辆接驳、运输柴油。
2019年9月17日下午,陈某某接到邱某某(另案处理)电话,与对方约定以每吨552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柴油,并欲以每吨加价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下游买家谢某某。当晚,陈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漆某某、童某某、彭某某驾驶改装油罐车到福安市**镇大唐火电厂门口外一工地海堤旁边通过油管连接过驳的方式过驳柴油。
18日凌晨1时许,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工地围墙口、在湾坞镇上洋农家乐超市附近路段,查获正在运输柴油的赣******(赣*****挂)、闽******(赣*****挂)改装油罐车,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漆某某、童某某。经计量、估价,赣******车罐体中的柴油重32.76公吨,市场价为228337元;闽******(赣*****挂)车罐体中的柴油重量为33.63公吨,市场价为234401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被查获柴油属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是否对所运输柴油系伪劣产品具备主观明知存疑,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被不起诉人。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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