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7年以来,李某某在莒南县坊前镇驻地一处大院内非法储存民用液化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雇为其运输、销售液化气。涉案价值近一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通过以罐换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不清;销售液化气时是否存在充装行为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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