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3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蒲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其父王某甲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渭南市辖区的临渭区、大荔县、合阳、蒲城等地的电动车修理部和门店收购废旧电瓶,多次销售给刘某某、朱某某、郭某和刁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380余吨,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其中通过刁某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华州区李某某非法处置蓄电池厂48吨(涉案金额471800元)废电瓶,刁某等人因非法练铅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华州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该案在本院审查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第二次退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蒲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8年3月份以前的收购贩卖废旧电瓶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其经营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形;对2018年3月份之后的王某乙贩卖电瓶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其与刁某等人已形成固定的产业链条,且交易价格并无异常,其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经两次退查仍无法查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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