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李某某的牵线介绍,在襄城县王洛镇蔡庄村李某军家空院内,为他人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2018年11月30日,襄城县烟草专卖局联合襄城县公安局,在李某军家院子内查获烟丝7405公斤,共计价值569481.52元。
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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