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村**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遵义红花岗区高铁站“新蒲新区**超市”内销售香烟,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香烟37个品种167.9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品,经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鉴定总价格为5639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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