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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舅舅朱某甲(已起诉)购买了渝A8****面包车,后购买塑料桶和加油机,将该面包车改装成简易加油车,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30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长江大桥下非法贩卖汽油,并以人民币50元(以下币同)一天的价格聘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其经营该加油点。期间,2019年7月15日至9月30日,朱某甲非法经营数额47万余元;王某某帮助朱某甲销售汽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7135.74元。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李家沱街道巴滨路李家沱长江大桥下院坝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查获了改装的渝A8****面包车及汽油800余升。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的账本、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赵某某、朱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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