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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址: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间,在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组织、领导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吉A****号、吉A****号、吉A****号三台无营运许可手续的出租车,非法获利人民币5.9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交代本人及团伙其他团伙成员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并积极劝导同案人员投案自首。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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