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无东海县消防、安监局、商务局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其经营的东海县**物流公司院内设立汽油加油站,并以办理会员卡的形式向外出售汽油,牟取利润,经查,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许杰、王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共销售92号及95号汽油484119.94公升,营业额3096791.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王某某退缴的2万元涉案款由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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