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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册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交由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

册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2月,王平(已起诉)从云南省师宗县大同镇购买烟丝,拉到事先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租皇甫某某(已起诉)“罗平县仟合食品加工厂”仓库内摆放,2018年12月8日,王某某在“货车帮”上发信息拉货,车主陈某某(已起诉)联系到王某某后,和驾驶员张某某(已作不起诉)从昆明市驾车到罗平县,以17500元的运费帮王某某从罗平拉烟丝到汕头市,经过册亨县板坝收费站时被查获,该批烟丝重13638.12千克,后经册亨县烟草专卖局对所拉烟丝鉴定:价值909939.4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册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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