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5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间,明知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大厦**座、北京市朝阳区**路**号**社区**座等地,未取得期货经营许可,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仍提供软件技术开发等服务,期间客户入金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警方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的人民币10万元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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