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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32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0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广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以来,何某某与王某某夫妇在明知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柳某某团伙处以每台85至89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机顶盒1840台销售给申某某、方某某等人,涉案金额157200余元。其中2019年1月9日购买120台,1月16日购买160台,1月18日购买120台,1月22日购买160台,2月15日购买160台,2月21日购买160台,3月2日购买160台,3月19日购买600台,5月14日购买200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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