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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3********,汉族,初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和王**(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合伙租赁钦州市钦州港****队出租房,购买油桶、汽车等相关加油、运输设备,在上述地点购进汽车和柴油并对外销售。2020年1月19日15时,民警在上述地点将王某甲抓获,并扣押汽油5.58吨、柴油5.4吨。经送检,被扣押柴油的闪点<40,柴油和汽油为不合格产品,涉案的汽油和柴油价值人民币68275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汽油5.58吨、柴油5.4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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