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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3********,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村**号,现住址三河市**区**村**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理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9日,王某乙违反国家关于买卖、储存汽油的相关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多次购买大量汽油储存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迎宾路夏威夷蓝湾西门对面院内的依维柯车内油罐中,并安装加油机对外销售汽油。期间王某乙雇佣郭某某、王某甲负责对外销售汽油并收取油款。截止案发时涉案黑加油点经营数额约为20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管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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