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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巴南区**管理中心**,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巷**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唐某某、何涛、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广西东兴市经朋友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卷烟。王某某将购烟款308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7,管某某再按照何涛的要求将22400元通过微信转****。同年7月17日下午,何涛通过越南人“某某”安排在广西钦州市**市场内交易香烟并装车。同日20时许,王某某邀约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渝A****L黑色传祺商务车将烟欲运往重庆市,当路经兰海高速公路贵州独山县新寨服务区时被查获,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唐某某。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小熊猫牌香烟100条、中华牌香烟99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别检验,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卷烟价值149500元。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均未持有卷烟专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卷烟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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