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现住景洪市**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称自己是勐腊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伪造了勐腊县****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在自己制作的出货单上,分32次销售中药饮片到西双版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9505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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