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和批发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从大庆市龙凤油库购进汽油15.96吨,并购买加油机、加油车辆,以每升5-6元的价格在望奎县内销售,至2018年6月,王某某已售汽油12.96吨,销售额88,670元,余下3吨汽油自己车、亲友车加油自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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