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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住无锡市滨湖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苏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盐城**房产项目销售总监期间,向马某某索要公民个人信息,同年10月24日马某某将在之前单位履行销售职责过程获得的金鹰ViP客户信息、金鹰客户台账信息、政府人员信息等计55022条及自己收集的5042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自己使用QQ邮箱(91291****@qq.com)将压缩文件为“客户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计60064条)发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QQ邮箱(73603****@qq.com)。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该“客户信息”压缩文件通过自己使用的QQ邮箱发给本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用于公司房产推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以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帐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袁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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