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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镇街道。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0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大青咀镇经营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口腔疾病诊疗活动,并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4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卫生局罚款2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惠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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