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48********,汉族,中共党员,原天津市武清区**村委会主任,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年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在任天津市武清区**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时任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支部书记的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武清区**镇**村委会的名义,与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兴建住宅楼协议书》,将已出租30年的土地使用权延长至50年,非法转让该村天线地块40.43亩土地使用权二十年,该村获得该地块二十年租金及配套费人民币350万元,后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开发商业住宅小区渔泽小镇并对外销售获取利益。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2.《委托投资兴建住宅楼协议书》、“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查封、冻结王某某款物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