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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廉江市**镇**十字路口自建房(无门牌号)。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28日黄某某将位于**农场**队**路**路段**加油以南的4.32亩国有建设用土,以抵兑欠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工程材料款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甲,然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4年将这块土地其中一部分出卖给陈某某、卜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黄某甲、潘某某,共得款156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非法转让这些土地中非法获利156万元,涉案数额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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