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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的疑似动物角15段,疑似金雕活体2只,疑似鹦鹉活体4只,疑似孔雀活体2只,疑似梅花鹿活体3只,均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有。经过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和二连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以上涉案物品进行物种及价值的鉴定,鉴定结果为查获的疑似金雕活体2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价值为1600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疑似梅花鹿活体3只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价值为900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疑似鹦鹉活体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费氏鹦鹉,价值为40000.00元人民币;查获的疑似动物角15段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的角,价值为37500.00元人民币。涉案物品总价值为327500.00元人民币。

经过依法侦查查明,在刘某某住处查获的2只金雕是2017年二连浩特市边防大队在巡逻时发现2只受伤的金雕送到刘某某住处治疗。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住处查获的黄羊角是公司员工王某某于2019年4月在二连边境修路的时候遇到黄羊尸体掰下来后驾车到刘某某的**劳务派遣公司送给刘某某的。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处查获的3只梅花鹿是河北省保定市的苑某某在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送货的大车于2016年运输到二连浩特市送给刘某某2只,后两只梅花鹿繁殖1只幼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2019年5月份将2只梅花鹿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手续的情况下由二连浩特市送于锡林浩特市董某某。查获的4只费氏鹦鹉是2019年5月份苑某某在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车由河北保定市送到二连浩特市刘某某住处。

经本院审查认为王某某非法运输行为证据不足,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补查重报的证据仍不足以认定王某某非法运输行为。本案中只有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以及刘某某的猜测性的供述,无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的非法运输行为。本院仍然认为二连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王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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