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吉安市永新县里田镇草市村洋湖组20号均为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国网江西**供电公司220千伏井永线等6条线路巡视及日常维护。2019年8月16日上午,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安排外聘人员王某某去巡视**供电公司220千伏井永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巡视维护**区**村井永线36号塔高压线时,因发现有两棵樟树影响电力运行安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王某某用电锯将这两棵樟树砍伐。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樟树,又名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数量2棵,采伐蓄积量0.5804立方米。
案发后,**村民对王某某非法砍樟树的事实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补植复绿,得到村民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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