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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株洲市****服务有限公司茶陵县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茶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株洲市****服务有限公司茶陵县分公司**供电所职工在对辖区内10kv马木线(上世纪90年代架设)巡查时,发现腰潞镇**村**组“**祠对面”山场林木影响电力安全后,并将该情况向**供电所所长段**汇报。2019年10月25日,**供电所辖区内停电检修,段**安排王某某带人采伐影响电力安全的林木。王某某到“**祠对面”山场后,安排颜*甲、颜*乙等7位砍青施工队队员将“**祠对面”山场马木线下松树、阔叶树及5株樟树采伐,消除电力安全隐患。

经勘查,被采伐5株樟树树兜距离马木线电线的水平距离均未超过3米。

经鉴定,已采伐的5株樟树为香樟,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伐香樟的活立木蓄积0.2962立方米,折合材积0.177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的行为,但因樟树已被采伐,现场被破坏无法复原,被采伐的樟树是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采伐时是否属于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无法查明,茶陵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

向本院申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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