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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401户。2001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莱西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雇佣徐某坤、刘某先、郑某生、程某等人预谋后,先后多次趁深夜无人之机,到小沽河莱西市日庄镇院里村桥南段约200米河道左侧处,采取用铲车挖、用后八轮装运的方式,盗挖小沽河内原砂4468.4立方米。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挖原砂价值人民币58元/立方米,共计涉案价值人民币259167.2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非法采砂已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按照补救措施标准修复完毕,完成竣工验收,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6.莱西市小沽河滩地挖砂破坏补救措施评估报告;7.莱西市小沽河滩地挖砂破坏补救竣工验收情况;8.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退赔,并积极修复环境。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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