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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3年间,时任路桥区**街道**村村主任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某某(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路桥区**街道**村2号采矿点(小岩场)进行非法采矿,经国土部门制止后拒不停止,造成国有矿产资源大量损失,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王某某在明知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入股小岩场,获利2000元。2019年11月7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人民币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1年,王某某因生产生活受小岩场影响向小岩场负责人某某反映,年底小岩场付给王某某2000元,该2000元实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而非入股分红。之后,王某某有无投资入股小岩场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2000元退还给王某某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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