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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恩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恩施市**座**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山松,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阮某某(另案处理)以恩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占股70%、童某某(另案处理)占股30%成立恩施**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某乙公司在恩施市**镇**矿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利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准确认定本案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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