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5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承揽雅安市卫生计生服务中心(雅安市人民医院)在建工地上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回填剩余的连砂石销售给陈某某和万某某经营的雅安市水津关沙场,陈某某通过转账方式转给王某某砂石款44万元。
2019年10月1日,公安民警到王某某位于雨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将其抓获。
2019年11月1日,王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所有违法所得,有积极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