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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坊村**号。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初至9月5日,杜某某(已起诉)在兰山区半程镇**村北侧、**村西北角、汪沟镇**村东侧未经允许非法开采强风化花岗岩,经兰山区国土局估算杜光然非法开采强防化花岗岩20465立方。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及杜光然指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该处拉走30余车土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与杜光然有非法采矿的共同犯意,也不能证实王某某是否有其他非法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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