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与安徽**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某(已判决)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潜山县**镇**小区**号住宅。在没有交纳购房首付款及实际交房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韩某某以购买该房子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申请29万元贷款,并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取得贷款29万元全部归韩某某使用,造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202597.6元的损失。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全部本金202597.6元,取得该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潜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