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骗取贷款罪,经肇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王某某是黑龙江**集团有限公司和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份以来,以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肇东市3家银行4次申请贷款,骗取贷款数额共计39,400,000元,因其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达不到在银行贷款的要求,多次利用特殊软件拟制虚假合同,指使辛某某按照虚假合同对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用企业负债表》、《通用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数据进行修改,由王某某联系肇东市**会计事务所对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做了审计,并由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从而骗取贷款。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2月10日向哈尔滨银行肇东支行贷款950万,本息已还清;2019年1月18日向中国银行肇东支行贷款1000万,本息已还清;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9日,中国银行肇东支行贷款1000万,本息已还清;2019年11月20日,向农村信用社贷款990万,因未到还款日期没有还清。肇东市**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贷款后,将上述贷款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改变了贷款用途。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改变了贷款的用途,但是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不能给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风险,贷款到期后也全部偿还了本息,不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