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于2019年8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用齐某某、康某某等11人的身份证顶名帮其贷款11笔,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贷款用途均为农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取得上述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投入到物流公司购买货车。上述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其还贷,被起诉人王某某拒不偿还贷款利息及本金,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