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用齐某某、康某某等11人的身份证顶名帮其贷款11笔,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贷款用途均为农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取得上述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投入到物流公司购买货车。上述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其还贷,被起诉人王某某拒不偿还贷款利息及本金,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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