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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街**小区**期**栋**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梁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金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遵义*甲商贸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向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金某某等人假借遵义*甲商贸有限公司(需方)向遵义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供方)购买办公用品为由,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遵义市*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后由遵义*甲商贸有限公司(供方)又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遵义市*丙商贸有限公司和遵义市*丁商贸有限公司(需方)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以梁某某的个人财产作抵押从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获得贷款人民币190万元。2016年1月4日,该笔贷款经银行受托支付到遵义市*乙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账户号为0203001200000091)。王某某明知梁某某等人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梁某某等人在虚假购销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提供贷款账户。银行贷款到账后王某某安排人员将该笔贷款转入罗某某(梁某某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账号为6217007110003640020的个人银行账户。

案发后,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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