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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济南分行**路支行客户经理,住本市历下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20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20日,袁某某(男,41岁,另案处理)经营的济南**电子有限公司从**银行济南分行贷款300万元,用于采购货物。2015年8月,该公司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袁某某与该行主办客户经理王某某(时任**支行副行长)协商后,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通过循环倒贷方式贷款300万用于偿还前期贷款。后由于济南**电子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未能按期归还贷款30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行济南分行是否由于被欺骗而发放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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