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20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供自己使用,指使他人作为借款人,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及借款人、担保人收入、财产证明等贷款申请资料,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5月25日、2017年3月13日在伊川**银行鸦岭支行各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通过多次更换借款合同、续贷后归还上期贷款本息的方法,至2019年9月案发,累计贷款金额达135万元。案发后,王某某亲属将135万元本息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代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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