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刑不诉〔2018〕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地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社区**委**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号院**号楼**内,将员工王宁灵放在店内货架上的kate spade挎包一个窃走,包内有人民币162元,外币、身份证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该挎包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行到大栅栏派出所接受调查。现上述财物均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另外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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