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1231963********,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园**座**室,住金塔县**镇**园**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金塔县县政府对祁连街片区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房屋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并对残疾人住房提高补偿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办理金塔县**街**号、**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手续过程中,获悉残疾人补偿标准较高,便借用王某、李某的残疾证,伪造虚假出售协议等,按照要求递交了拆迁资料。金塔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在明知王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为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仍向王某某发放了2套房屋的残疾人补助款10723元,其中王某6407元,李某4316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了1072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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