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安达市公安,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润峰园小区04-4栋2单元502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3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会馆,担任**,在明知**会馆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帮助。负责每日核对、打印客房部卖淫票据及收取客房部卖淫活动收入,从中赚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及卖淫工具;
2.书证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单、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洗浴部二楼待客表、证据照片、图片资料、大班新推出项目流程及注解、大班考试题、楼层待客表、客房前台按摩数量统计表、洗浴部按摩数量统计表、**会馆按摩情况统计表、**馆技师卖淫小票、**馆技师工作单、**馆结账单、**房产的相关档案、2015年度大班工资明细表、2016年度大班工资明细表、2017年年会会场座位图B班、2017年12月份大班点钟考核表、2017年12月份大班拽飞考核表、2017年12月份大班加钟考核表、2017年大班每月工资咎细报表、2018年大班工资表等;
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丛某某等人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侯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大庆隆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安达市公安局对绥化市**会馆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犯之间相互辨认笔录、证人贾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参与犯罪时间不满一年,非法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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