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2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桂,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台州市黄岩**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桂到仙居木材市场向一销售木材的摊主(身份不清)购买桐木板,由于该摊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桂通过该摊主在与大连**木材有限公司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由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金额合计396239.32元,税额合计67360.68元,税价合计463600元。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桂将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部门抵扣税款。现台州市黄岩**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退缴税款。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桂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移送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资料、公司基本登记情况、税收电子缴款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利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桂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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