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21980********,工作单位:白山市**有限公司,中等专业文化,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室。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份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赵某某挂靠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承接元盛包装彩印公司一期厂房项目,期间,未经启嘉公司同意,私自伪造一枚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元盛包装彩印工程项目部圆形印章,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劳务合同,工地材料送检使用。同期犯罪嫌疑人王某独自1人在老交通局西侧,人保财险东侧中间的一个小平房,找人刻了一枚方形印章,用于施工资料登记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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