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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诈骗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西咸新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被不起诉人王某在履职过程中收到单位转账27820元,因客户临时改变计划,该笔资金已经不在需要,王某私自将该笔资金挪用,进行网络赌博。当日17时许,王某向公司谎称又有客户需要购车,从单位骗取37020元,继续用于网络赌博。事后,王某利用各种借口一直推脱,后离职。破案后,王某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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