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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9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刘某某(已起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柴油,仍以每月工资4000元人民币受雇于刘某某,帮助刘某某开车卖柴油。2018年9月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刘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刀官寨收费站外鸭王庄饭店入口处路边准备给客户刘小兵加油时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车牌号为云J*****的油罐车内查获柴油2.9吨;同日21时15分查获刘某某存放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磨思路金强金属有限公司的油罐内的柴油26.35吨。经抽取样本送至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柴油为不合格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正侧面照片,云南省全网信息联查系统查询结果,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协查函,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油罐照片,涉案车辆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道路运输证,道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油品出库单,油料检材提取记录,提取检材照片,称量经过及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交易明细清单及分析,普洱市思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取证据的报告书,普洱市思茅区商务局关于调取证据的报告书,经营成品油须具备的条件,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 证人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董某甲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 视听资料:光盘5碟,硬盘1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仅起到协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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