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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乔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俊斌,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9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29日,李某某在本市**镇**路*号**商务中心***室设立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陆续雇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乔某某(二人均另作处理)在公司任职。**公司系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从****等公司购入电容、电阻产品,后对外销售****产品。2018年7月开始,经李某某决策,**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打印****公司的商标,贴在无牌电容、电阻上,伪装成****的产品销售给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李某某负责电容、电阻的采购与销售,王某乙负责打印假冒****公司的商标,王某甲负责粘贴假冒商标,乔某某负责收、发货。**公司发现**公司供货的电容、电阻系假冒****产品,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司供货的假冒****的电容、电阻共计903800个。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社区**路*号**商务中心***室抓获王某乙、王某甲,在713室抓获乔某某。2020年6月10日9时许,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司已向****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已赔偿**公司100000元,并获得****公司、**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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