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村**组**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2000********,汉族,**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村**组**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2001********,汉族,高中文化,**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村**组**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2001********,汉族,高中文化,**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号*栋**楼**。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以部分证据不力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重报,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办案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平昌县驷马中学高二学生鲜某某(另案处理)与高三学生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昌县驷马中学食堂小卖部因龚某某声音大发生矛盾,双方回到寝室后都告知各自同学,并相互寻找对方未果。在寻找时,龚某某同班同学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与其一起寻找。
同日下午,鲜某某与同班同学谈论与高三发生矛盾的事情,并在教室里邀约班上的男生帮忙,随后鲜某某和同班好友又邀约外校同学帮忙。放学后,鲜某某与同班同学和外校几名同学共20多人来到平昌县驷马中学高中部厕所旁等待高三学生放学。文某某收到鲜某某通过其他同学发出的邀约后随即将该情况告知了孙某某、龚某某、赵某某等人,并商议去看看,还说如果高二的人多带刀或工具,打不赢就跑。第二节课下课后,文某某呼喊坐在教室前面的王某甲,李某某等人也听到,随即都到教室后面再次商议。
随后王某甲、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分两路到达了高三厕所旁,双方见面后,鲜某某要求孙某某道歉未果,遂一脚踢向孙某某,孙某某立即用拳头回击鲜某某,双方人员便打斗在一起。王某乙(鲜某某同班同学,另案处理)与龚某某对打时被赵某某推倒,高二方的王某某、邓某某、周某甲一起对赵某某拳打脚踢,王某甲则趁机持扳手从背后打了周某甲。打斗中,文某某摔倒在地并被高二的围打,李某某见状,上前帮忙踢了黄某某(鲜某某同班同学)。文某某站起来后见赵某某被打,立即过去帮忙追打王某乙。周某乙(王某乙外校好友)与龚某某相遇后用拳头互殴,在互殴中周某乙勒住龚某某的脖子将其拖出人群并将其摔倒在地,陈某某(张某某外校好友)在混战中打了龚某某几拳,洪某某(王某乙外校好友)趁机踢了龚某某几脚,周某丙(王某乙外校好友,另案处理)则用自己携带的甩棍击打龚某某的背。王某某(王某乙外校好友,另案处理)将周某丙掉在地上的指虎捡起来戴在手上后用拳头击打了龚某某头脸部,造成其头部受伤流血,双方遂停止了打斗并离开了现场。经鉴定: 目前龚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李某某,系公安机关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其到驷马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重伤住院,办案人员到其医院调查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且认罪认罚。
同时查明,上述四人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应邀参与他人打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四人系在校学生,在聚众斗殴中不是邀约方,在斗殴时,系对方先动手打人,未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又有自首情节,龚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有坦白情节,本人又受重伤。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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