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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行政村**,住址同上。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乙、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伙同路某某、海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位某某、靳某某等人前往刘某某的住处辱骂刘某某一家。

2013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伙同石某某、海某某、路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靳某某等人手持木棍、三角带等器械前往刘某某住处肆意对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一家三口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陈某乙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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